泰山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3-16   浏览次数:18
泰山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教育考试院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泰山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部标代码:10453,校址:山东省泰安市迎宾大道中段,邮编:271021。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学校纪委全程进行监督。同时欢迎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长、纪委、教务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纪委派专人全程负责检查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录取原则进行。
    第八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报考体育教育、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身高、视力必须达到省规定标准和专业要求。
第九条 普通本、专科计划,招收符合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分数线以上的考生。
    第十条 考生的录取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及高考体检情况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山东省内艺术专业考生必须是参加我校艺术专业测试,且专业合格的考生;体育专业必须是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且专业合格的考生。
    二、各省招办根据文化课成绩按规定比例给我校投档,艺术类、体育教育专业学校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择优录取;社会体育专业学校根据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择优录取。
艺体类考生入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
    第十三条外语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各省招办根据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给学校投档,学校按第一专业志愿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依次录取。
    二、在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外语专业志愿考生,但外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规定分数,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科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的考生,并且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原则。
    二、对于非第一、二志愿的考生,根据未完成计划的专业缺额调录,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完成计划为止。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凡高考成绩达到本科一批分数线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入校后可自选专业,学院给以重点奖励。
    第十六条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录取成绩在本专业前10%的,入校后可在学校规定的专业范围内自选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
    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热门专业收费按山东省教育厅规定在相应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泰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录取情况将及时在泰山学院网站上公布。泰山学院网址:http://www.tsu.edu.cn
    第二十条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6715631
    传  真:(0538)6715123
    学校代码:10453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迎宾大道中段
    邮  编:271021
    E-mail:tsu_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