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泰山学院招生章程
泰山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泰山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泰山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学校纪委全程监督。同时欢迎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2018年我校在山东、天津、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并在山东省招收专科生。(各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泰山学院2018年招生简章)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53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
2018年,学校在全日制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本科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颁发泰山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凡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双学位证书。
专科学生完成学业后,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泰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南校区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凤天路789号
邮编:271000。
第十二条 学校简介
泰山学院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自1958年开始举办高等教育,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创办的泰安府官立师范学堂。校园坐落在世界首例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世界地质公园——泰山南麓,毗邻省级旅游度假区——天平湖,建有以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命名并设在高校的第一座图书馆——万里图书馆。校园建筑错落有致,环境幽雅,景色宜人,是读书治学的理想之地。
学校占地面积1378亩,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1680万元,实验、教学、网络设施先进,基础设施齐全。万里图书馆藏纸质图书165万册,电子图书116万册。设有15个教学单位;现有本科专业64个,涵盖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97万余人。
现有教职工1266人,其中专任教师921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760人,教授、副教授366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重点学科首席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省中青年学术骨干、省教学名师及省级以上各类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3人;从国内外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聘任院士、国家教学名师、泰山学者、博士生导师为兼职教授208人。
学校以建设教师教育鲜明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目标,始终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线,按照“品德为本、能力为上、分流培养、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思路,不断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升。学校是全省高校19所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单位之一。现有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本科特色专业7个,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3个,省级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4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专业1个,校级特色专业25个;省级精品课程39门、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3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近年来,先后完成192项教学改革课题,有14项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学生在全国和全省大学生“挑战杯”、科技文化创新、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电子商务、艺术和体育技能等各类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70项、省级奖励450项。
学校高度重视学科建设,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地理学、数学、历史学、汉语言文学、美术学、泰山文化等学科领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现有省级重点学科(科研创新平台)7个。学校扎实推进研究生培养,与东北师范大学、桂林理工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体育学院、武汉纺织大学等5所院校联合招收硕士研究生。2017年学校被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非常重视科学研究工作,“十二五”以来,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36项,省部级项目160项;获市厅级以上科研奖励356项;获专利76项;发表学术论文3280篇,被SCI、EI、SSCI、CSSCI收录702篇,出版专著、译著和教材273部。学校现有省级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2个,泰山研究院等科研机构29个,校外教学科研实践基地298个。
学校注重树立国际化办学理念,重视培养师生的开放竞争意识和交流合作意识。先后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的多所大学建立了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学校设有专职机构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及时搜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每年举办多场大型毕业生就业招聘洽谈会,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平台。毕业生以知识结构合理、作风扎实、善于实践、勇于创新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欢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全程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情况,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五条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九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普通本、专科计划,招收符合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和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录取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及高考体检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结束时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山东省内艺术、体育类考生:音乐与舞蹈学类(含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舞蹈学(体育舞蹈方向)、舞蹈学(健美操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舞蹈学考生必须参加我校与曲阜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共同组织的舞蹈学专业联考并且成绩合格;其他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全省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
二、外省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
三、音乐与舞蹈学类(含音乐学(师范类)、音乐表演)、舞蹈学(体育舞蹈方向)、舞蹈学(健美操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专业:录取时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计划为止;专业名次平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美术学(含师范类)、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进档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美术类)=专业成绩×750/300×70%+文化成绩×30%:综合分(文学编导类)=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
五、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进档考生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750/100×70%+文化成绩×30%)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四条 普通文、理科类专业录取办法
对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即“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未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若无法满足某考生报考专业,服从专业调剂者,参考高考相关科目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限外语语种,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录取情况将及时在泰山学院网站上公布。泰山学院网址:http://www.tsu.edu.cn。
第五章 专业调整
第二十七条 普通本科学生入校一年后,普通专科学生入校半年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学校规定二次选择专业。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艺体类专业、春季高考、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类型考生入校后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泰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监督电话:0538-6196518。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6715631
监督电话:(0538)6196518
传 真:(0538)6715123
学校代码:10453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邮 编:271000
E-mail:tsu_zsb@163.com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泰山学院负责解释。
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